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创业路32号迷你港湾2号楼1单元706。
负责人:张富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敬海政,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区。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敬海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依法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五周审判员孙根义审判员李艳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盈盈书记员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