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45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创业路32号迷你港湾2号楼1单元706。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翌。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