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樊改芹,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弓丽红,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080253Q,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淮河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樊改芹、弓丽红与***、***、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15.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