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申请执行人***,男,200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委托代理人:***,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淮河路中段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2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782.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