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镇淮河路中段北侧。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高尚,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办轩辕路摩托城西侧。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高尚、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郑州市大财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高尚、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8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于工行河南省郑州商都路支行(账号为:17×××88)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账户为:69×××31)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郑新路支行(账户为:62×××_1,账户为:62×××_1,账户为:62×××00_156_1)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交通银行郑州新郑支行(账户为:62×××00)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交通银行郑州新郑支行(账户为:62×××74,账户为:411971190000301045996+0000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