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盛柯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沈团结与阿克苏市多浪新城幼儿园、阿克苏市盛柯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2755号
原告:*团结,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市多浪新城幼儿园。
负责人:***,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多浪新城幼儿园园长,现居住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市盛柯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柯柯牙林管站。
法定代表人:柯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团结与被告阿克苏市多浪新城幼儿园、阿克苏市盛柯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团结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团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