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沈团结,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柯柯牙林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柯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团结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01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湘
审 判 员 李 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