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盛柯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苏市某某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沈团结,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柯柯牙林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柯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团结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小型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01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湘 审  判  员   李 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