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44号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座南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