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44-2号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座南7楼。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