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44-1号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座南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