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9)内0291执817号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宁东东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9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银川市宁东东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宁东东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29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银川市宁东东丰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7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企业工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50572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云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