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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巴彦淖尔市普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4执452号
申请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普盛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旗甘其毛都口岸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普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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