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801号
申请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云祥钢材公司院)。
法定代表人:范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76119690W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村袁家梁社。
法定代表人:XX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3046813F。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我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包头市中兴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执4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