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应急管理局,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堂,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光明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53192A。
法定代表人张水和,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2019)甘090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酒泉市应急管理局案件款50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上述材料通过短信发送,本院视为已送达。
2.本院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27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和采取公安临控措施。
4.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中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沈妍玲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