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张治国、江苏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5032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4-40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