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6)湘1129执288号广西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29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7)湘11民终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40384元,并承担诉讼费5003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