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财保15号
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银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德宏社区(宏业职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7389843XY。
法定代表人:欧远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一(贵阳都会)栋(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51F8M。
法定代表人:张建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信用代码:915201112144656203。
法定代表人:冯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银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延安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7×××66中233266元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银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233266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银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拟向法院起诉,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延安南路支行账户内存款233266元(账号:17×××66)。
案件申请费1686元,由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银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