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洲祥昇劳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汪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4056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