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358号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昌,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
法定代表人:冯波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仲裁,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41301498.17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41301498.1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或其他现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丁文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钟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