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2144656203。
法定代表人:冯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201民初46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偿还申请执行人81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15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将本案的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进行支付。2021年11月23日,经电话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其向本院申请本案做执行完毕处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表述,实际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70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