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972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棉花关,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唐东原财富广场1号楼2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00元。
审 判 员 刘永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志刚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