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66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洲祥昇劳务有限公司,住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汪林斌。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333.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