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66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洲祥昇劳务有限公司,住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汪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中核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2594.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