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异3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举,董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电力安装公司)与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新吉购物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华电力安装公司以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菜农贸公司)为被执行人新吉购物中心的总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龙菜农贸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华电力安装公司称,被执行人新吉购物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龙菜农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新吉购物中心的总公司,应依法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兴华电力安装公司与新吉购物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哈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裁决:一、新吉购物中心给付兴华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3,194,000元;二、新吉购物中心给付兴华电力安装公司利息1,096,609.67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分段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裁决书生效后,新吉购物中心拒不履行义务。2019年2月27日,兴华电力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新吉购物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企业工商信息显示,新吉购物中心系龙菜农贸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新吉购物中心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新吉购物中心作为龙菜农贸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申请追加龙菜农贸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为(2019)黑01执3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8)黑01执1169号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杰
审判员冯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