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div>
负责人:**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哈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15119.6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哈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