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黑01执309号
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
你单位与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哈仲裁字第16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兴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194,000.00元、利息1,096,609.67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分段计算),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三、承担仲裁费42,00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0176184284466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