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3267号
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堤南堡村西(邯郸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座2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计4469元,由原告邯郸市曙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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