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财保110号
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峰峰矿区彭城镇太行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裴顺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歌。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春华银行存款15013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1501366.75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春华银行存款15013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爱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