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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五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纬二路北经十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无锡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无锡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