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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三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纬二路北经十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无锡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