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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四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纬二路北经十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9832936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3394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北侧,富安大道东(枣庄十八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DAHEE99。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92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