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500号之四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纬二路北经十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9832936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3394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北侧,富安大道东(枣庄十八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DAHEE99。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92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