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54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生,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邦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纬二路北经十四路西)。
原告**与被告朱雪峰、江苏邦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