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1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被执行人:梅州富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沟湖路时代佳园A1-A3栋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州富豪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03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58532元及受理费631.6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银行账户内存款。
三、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需要较长时间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532元及受理费631.65元合计59163.65元;2、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款自2022年9月起,每月28号前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款项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3、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4、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付清首期欠款10000元后,解除被执行人微信、银行卡的冻结及限消等执行措施;5、执行费7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3执172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