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802民初4186号
原告平凉巨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建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九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星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王某1,被告甘肃九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巨星建材公司与被告甘肃九建公司签订商用混凝土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关于付款比例及数额问题。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工程款支付比例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工程总价款13069776.69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已支付11016498.10元,付款比例84.29%;混凝土总价款1318955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按84.29%比例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111747.17元,但被告实际仅支付150000元,明显未按约定比例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欠款1168955元,亦不完全符合约定。本院认定,被告应再支付961747.17元,以达到1111747.17元,其余57207.83元,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关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问题。合同约定,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所供混凝土价款1‰的违约金,并未约定利息。被告违约,按照约定对再支付的961747.17元,以1‰的计算违约金为961.75元,明显过低,但原告主张利息152296.40元,又明显过高,其主张属于调整违约金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被告欠款数额大、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确有损失存在,但对具体损失数额,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在此情形下,本院对违约金按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关于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是在2019年2月份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款,应自2019年3月1日起,截止2019年7月30日,按约定工程款付款进度比例逾期5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年利率为4.35%×1.5=6.525%,逾期期间5个月,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61747.17元×6.525%/年÷12个月/年×5个月=26147.5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砼供应合同、对账函、增值税发票、欠款情况说明、利息计算表、平凉市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有被告提供的商砼供应合同、对账函;有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凉巨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961747.17元;
二、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凉巨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147.50元;
三、驳回原告平凉巨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2元,减半收取8351元,原告平凉巨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113元,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承担6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在为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