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54号
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Q27FC-X。
法定代表人:高桂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62305-5。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总经理。
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已减半),由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延宏
书 记 员 徐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