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7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奎劳人仲案字2021第448号国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