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248号
起诉人: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闫华忠。
2022年8月30日,本院收到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因合同工期违约造成的违约金139208.2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0万元(具体以实际损失为准);2.判令被告返还代付实际施工工人工资16.7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8日,原被告口头达成紫薇花园一期室内及公共区墙地砖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报价为696041元,工期46天,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25日,并对工程价款及结算等各项条款均作了约定。4月28日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装修工程款15万元,被告施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13日,按照原来双方的口头约定,补签施工工程合同。2022年6月25日,工期结束后,被告并未完成施工,并且质量问题频繁爆发,导致发包方多次给原告下达工作联络单。截止到2022年7月19日,被告仍未装修完毕,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对于原告支付的被告的人工费,被告未按比例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员,且多次怂恿手下工人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去东营区住建局清欠办讨薪,不但违反双方约定还给原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东营市××路××路××,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