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鑫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区霞飞路55号百汇大市场1号楼1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15号办公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潍坊鑫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鑫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鑫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