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兰陵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6282号
原告:上海普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科路88号1幢西塔502-1室。
法定代表人:俞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湖南兰陵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307房卡-121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肖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兰陵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主张保护的涉案软件作品,被告湖南兰陵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对原告变更后的软件作品的形成时间进行勘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必要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孙一中
审判员潘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江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