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特86号
申请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达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630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其对被申请人调整绩效符合事实。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万达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在证据采信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万达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对证据的采证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万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630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