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工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2175号
原告: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5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69579904E。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良,男,194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大连天工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政。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原告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天工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于7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98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惠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