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恢5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505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亚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通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张永珍,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永珍偿还借款本金11457.3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永珍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睿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永珍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期限二年。已执行回款370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王诚予
执行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