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城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审被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7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41485-8。
法定代表人张世柯,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张学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