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丘市神火大道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班全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新天地9号楼二层商铺2-1号。
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德,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网络司法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其他财产,线下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等,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并向申请人***告知释明了执行情况,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