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9616号
原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神火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班全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超,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13011元,减半收取6505.5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