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吉0602行审21号
申请人执行人:白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00778727657X。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26074048。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8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玉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明君,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3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根据吉省价经字(2003)25号等文件的规定,2008年至2010年,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申报办理怡滨C区祥达富苑14﹟楼接层等8个项目,应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缴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于2020年5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单位,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称,对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存有异议。理由为其一、收费项目不明确;其二、我单位所建设的二个小区的楼房均经过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都是免费的。2020年11月,我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对征收项目进行了核对,应以核对后的数额为准。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吉省价经字(2003)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被执行人2008年至2010年,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申报办理怡滨C区祥达富苑14﹟楼接层等8个项目,应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缴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对被执行人作出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并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义务。
另查明,听证时,申请执行人称2020年5月15日下发的决定书认定的数额是不准确的,应以2020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核对的数额为准。
本院认为,白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是经白山市人民政府即白山政专发(2005)27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成立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白山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建设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的收费,主体适格。听证时,申请执行人自认其下发的决定书认定的缴费数额不准确,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的证据依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白山建审批字(2020)39号《催缴费用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于青平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