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市保健院辩称,希望法庭驳回祥达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祥达开发公司没有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更谈不上利息了。
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3月25日,白山市卫生局向白山市政府作出《白山市卫生局关于利用民营资本改建市妇幼保健院的请示》。拟对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并将引入民营资本。白山市政府公文处理单中体现“请市卫计委按照上次会议精神,……原则不能变,可以双轨思路。我们向*市长汇报。***8.7”
2011年4月21日,市保健院(甲方)与祥达开发公司(乙方)签订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扩大医院发展规模,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要求,鼓励民营资本注入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市卫生局批准,现就双方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达成协议,一、乙方依据甲方设计规划要求,承担甲方从拆迁至新楼建成的所有工程任务。二、甲方扩建工程前期的相关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出资办理,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后有效。三、甲方扩建工程实际支出,在甲方资金注入之前,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甲方工程进展,工程进度为二年,如因乙方原因延缓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四、甲方现有资产价值,由甲方出资,经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五、甲方与乙方共同成立医院改扩建工程基建办公室,甲方有权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六、待工程验收结束,甲方正常投入使用后,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确定详细利润分配(或资金偿还)方案。前提是保证甲方原有体制不变情况下,与乙方进行合作。即:医院公益性不变、财政拨款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妇幼保健功能不变、职工收入标准不降低。
市保健院与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祥达建筑公司承建市保健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祥达建筑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中标市保健院工程。
祥达开发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14日分三笔从祥达开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给市保健院1000万元。市保健院于2012年12月14日向祥达开发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今收到祥达开发公司交来周转金500万元。于2012年12月15日向祥达开发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祥达开发公司交来周转金400万元;另一张载明:今收到祥达开发公司交来周转金100万元。
市保健院(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乙方)签订两份保证金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白山市儿童医院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LD2012(00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提供保证金500万元予以质押担保。另一份约定为确保白山市儿童医院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LD2012(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提供保证金500万元予以质押担保。
市保健院制作的“祥达公司往来款明细”中体现,2012年12月5日收到祥达开发公司担保金500万元,借款到户后,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12月14日收到祥达开发公司担保金500万元,借款到户后,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市保健院明细分类账体现于2012年12月14日偿还祥达担保金500万元,于2012年12月25日偿还祥达担保金500万元,该款支付给祥达建筑公司。
2015年8月6日,祥达开发公司、祥达建筑公司通过市保健院向市卫计委及白山市政府提交的《关于执行妇幼保健院项目合作协议保障祥达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其主要内容为:市保健院原地重建项目,是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项目之一,在市保健院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祥达建筑公司垫付资金开始办理各项手续、开工建设,并应市保健院要求,由祥达开发公司向市保健院借款1000万元,用于缓解甲方资金困难。2014年初工程基本结束时,扣除市保健院已拨付工程款,实际拖欠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和祥达开发公司借款6513万多元,要求市保健院立即归还祥达开发公司1000万元借款,并按当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2017年10月27日,祥达开发公司委托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保健院发出《关于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与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周转金款事宜的函》,该函认为祥达开发公司与市保健院之间借款关系明确、有效,市保健院应于收到本函的10个工作日内足额向祥达开发公司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因市保健院的原因造成祥达开发公司的损失将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1日,市保健院向祥达开发公司出具回复函,主要内容:经核实,祥达开发公司发来的律师函所说的情况不属实,祥达开发公司转入市保健院的两笔款是祥达建筑公司为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为市保健院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而提供的担保金。市保健院收到祥达开发公司担保资金后,及时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款到账后及时把款转入祥达开发公司的祥达建筑公司。祥达开发公司与祥达建筑公司本就是一个法人、一套工作人员、二块牌子的公司,现市保健院尚欠祥达开发公司(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5478万元。市保健院已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正积极解决欠祥达开发公司工程款问题。
本院依据祥达开发公司的申请,对市保健院原法定代表人辛平进行询问,辛平陈述:本案涉争1000万元属实存在,辛平向国家发改委争取项目资金2500万元,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应配套1000万元,因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就向祥达开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因为双方是合作关系,市政府也对此知情,因此没有签订协议,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就是三四天。
本院认为,根据祥达开发公司的起诉,市保健院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市保健院是否应当给付祥达开发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是多少。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及补充。
因双方当事人对于祥达开发公司主张的分三笔支付给市保健院1000万元款项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就1000万元款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不能仅以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直接否认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还应综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虽然祥达开发公司与市保健院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医院改扩建工程合作协议书,但是市保健院为祥达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中载明该款系周转金,并不能认定为本案涉争扩建工程前期相关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实际支出的垫付款,市保健院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1000万元是合作款项,结合市保健院时任法定代表人辛平陈述“因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就向祥达开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祥达开发公司与祥达建筑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市卫计委及市政府提交的请求中亦对市保健院欠祥达开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欠祥达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分别予以明确,故能够认定本案涉争1000万元为借款,双方当事人就1000万元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市保健院抗辩祥达建筑公司与祥达开发公司系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已将该1000万元偿还给祥达建筑公司,但祥达开发公司不予认可。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祥达建筑公司与祥达开发公司系同一个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故市保健院该项抗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祥达开发公司主张由市保健院偿还借款100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祥达开发公司于2015年8月6日,通过市保健院向市卫计委和市政府提出请求,要求市保健院立即归还1000万元借款,自此时,1000万元借款逾期,市保健院应当承担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占用期间的利息。祥达开发公司主张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基准利率6.4%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81元,由白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