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多合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一终字第1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迎晖大街。
法定代表人应春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多合机。
委托代理人***,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吉多合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经易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上诉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决确定的期限内经人民法院告知先行在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中进行预约立案操作,在网上预约立案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上诉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主张诉讼权利,对其网上预约立案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区别于超期限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故上诉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网上预约立案行为应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程序性效力,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超法定期限起诉立案不妥,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张力
代理审判员庞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