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78号之一
原告: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城管处迎晖大街良村菜市场北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695896025C。
法定代表人:谢萌,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3355H。
法定代表人:聂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易盛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