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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西安人才市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896号
原告:***,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籍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身份证号:42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沈琛,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琛,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西安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职务不详。
被告:张绍威,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身份证号:42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亚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安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张绍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计3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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